问题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6、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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