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可否并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是否可以并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寻衅滋事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比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 故意毁坏财物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要件,且是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那么通常可以数罪并罚。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同时又故意毁坏了他人的财物,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就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并罚。 但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从行为的目的、手段等方面综合判断,属于一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那么就可能按照一罪处理,而不进行并罚。 总之,对于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是否可以并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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