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为发泄情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被判断为仅是出于情绪发泄目的,通常表明行为人毫无缘由地挑起纷争、尽情挑衅,其行为动机并不是出于解决合理的权益诉求或者进行正常的社会交流,而仅仅是为了宣泄自己内心的负面情绪。
例如,在公共场合毫无理由地侮辱他人、任意殴打他人等。 这类以情绪发泄为目的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主动发起以及缺乏正当性的特点。 然而,若要构成该罪名,还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的具体情节、所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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