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谅解书没有赔偿不给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普遍而言,若缺乏受害者谅解之书且亦未实施有效赔偿行为,在量刑与刑期裁决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然而,这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并不能完全否定刑期减免的可能性。 在现实司法实践领域,获取受害人的民事谅解及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举动,常被视作犯罪者承认错误、真心悔过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减轻其原有的刑事处罚或是争取获得刑期减免的优待。 当然,即便犯人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主动投入改造,并且展现出诸如立功等良好行为,他们仍然具备申请刑期减免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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