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其主观上极度疏忽且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应依法进行严格检疫的物品未能实施相应的检疫措施或延误检疫程序直至发出错误证书,从而导致整个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对于一般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法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即对动植物检疫机关中的检疫人员,如果其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应当进行严格检疫的检疫物进行必要的检疫工作,或者因自身拖延而错过了检疫期限并出具错误的检疫证书,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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