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什么时候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通常涉及到多种犯罪行为模式,如公开盗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达到特定水平,乃至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非法潜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以及在行窃时携带着具有威胁性的工具或设备等类似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法律条款,任何涉案人员在这些层面上有任何一种不良行为举动并且其涉及的财产数额超过了常规范围的限度,也就是说符合我们所谓的“较大”的标准,便能因此被视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行。然而,具体到实际案例中,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额度标准和行为的严重性判断,都必须以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参考依据,同时结合具体现实情况来考量并作最后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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