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为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原本交由其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失物品或埋藏物不法占有,且涉案财物价值较高,并且其拒绝归还原主。
在此情况下,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2、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需要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通过正当、诚实守信、合法的方法进行的。 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拒绝返还。 这里所说的占有为己有,即行为人应当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品或埋藏物视为自身拥有的财富,自以为是所有者,无视原所有权人的权益,擅自对这些财物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 3、在法律规定和交易双方事先协议的背景下,财物所有者已经明确示意行为人将其财产返还,且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归属,然而行为人却对此置若罔闻,坚持表示不予返还; 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归还,但之后却私自处理,实际却无法实现返还; 或者故意采取诸如谎称财务被盗、遗失等手段,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 或者携款离开原来所在地,同样拒绝返还; 或者已经对财物实施非法处置,却拒绝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时,这些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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