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包括: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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