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判缓刑的附加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处罚被明确划分为主要刑罚和附属刑罚两个类别。
然而,有些罪行所涉及到的罪犯在接受审判时,除了必须执行的主要刑罚外,还会被合并宣告为缓刑。 但是,令人困惑的现象是,在主要刑罚之中似乎并没有出现缓刑这种形式。 因此,一部分人们将缓刑理解成了附加刑的一个种类。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 按照我国《刑法》严格界定的内容来看,附加刑主要涵盖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等几种情况,而缓刑并不包含在这个范畴之内。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缓刑并非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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