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虚拟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运用虚拟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叁仟元至壹万元或以上。
尽管这种方式涉及到的工具属于虚拟信用卡,但其犯罪性质仍然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存在以下列任何形式之一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者,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制裁,同时须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案件情节极其恶劣,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范围也相应扩大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需交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金或者被剥夺个人所有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使用; (3)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 (4)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 (5)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之上,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分子,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通常为诈骗金额在人民币叁仟元至壹万元或以上。 然而,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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