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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界定信用卡合同诈骗案件时,往往需综合考察多重关键要素。
首要关注点在于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所采取的行动。
具体体现在行为人明明知晓自身缺乏偿还能力,却仍然故意大量透支、对透支资金肆意挥霍、在透支完成后迅速逃离现场或改变联系方式,甚至公然逃避银行方面的催收行动等。
其次,存在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故意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抑或是实施恶意透支等欺诈手段来从事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达到了特定标准之规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故意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行为人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
(4)行为人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归还欠款的行为。
此外,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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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8: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