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本人知道几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通常会得到有关其被拘留原因以及有关拘留期限的信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无法精确知晓自己被拘留的确切时长。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触犯现行法律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需要将被拘留者转为逮捕的情形,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若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体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者,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职责机构,则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结果将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应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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