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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前异地羁押怎么办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公民实施拘留之际,必须向其出示载明相关执行信息的拘留证明文件,而且应当毫不拖延地将涉案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原则上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若被拘留者在此之前已在其他地区接受过羁押,那么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该被拘留者的亲属。
然而,若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且通知可能会妨碍到案件的调查工作,则可暂时不予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但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义务。
因此,针对刑事拘留前异地羁押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仍需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并在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通知。
即使被拘留者在此之前已在其他地区接受过羁押,此项规定依然适用于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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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