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下了逮捕证明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刑事案件,当司法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中有任何怀疑该措施是否达到逮捕标准时,适用讯问原理,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面谈。
如此,若在刑事拘留期间采取了逮捕男性,司法机关在执行审查程序的过程中警觉到可能存在不符合逮捕标准的疑虑,便应恪守我国法律,依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彻底保证逮捕程序的合规性及精准度。 同时,依据法律程序,司法机构拥有向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会广纳各种声音,包括辩护律师所持有的观点。 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诉求,司法机关亦应给予尊重,听取其观点与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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