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时长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中指出,针对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是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审查批准是否予以逮捕。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申请,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已经被拘留的人员,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倘若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经依法裁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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