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五天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已实施羁押之人,若确信其有必要立案侦查,应在匣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复。在特殊应急局面下,此一审批期限可酌情延展一日至四日。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行凶、蓄谋团伙作恶之严重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法定的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此类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送达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倘若某位人士遭刑事拘留五日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将启动正式的逮捕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释放情况。如需继续侦查,则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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