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的程序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若决定采取逮捕措施,则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多四个工作日。若是涉及到流窜作案、多起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若仍有必要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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