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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九年前的故意伤害罪还能追究吗
分类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是否可以对发生在十九年前的故意伤害罪行进行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需依据其所涉及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确定。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应设置为十五年。若特定犯罪行为发生于十九年前,已然超过了上述时效期限,在原则上将不被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若该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使得追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则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核准。但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特殊情况,以充分证明追诉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综合以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发生在十九年前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将不再进行追诉,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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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