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常以以下原因作为决定不予立案的考虑要素:
首先是证据不足,即指现有掌握的证据阙如或混淆不清,以致不能确切地证明该犯罪事件已经发生或者涉案人员的罪行确实存在; 其次,倘若所受侵犯在法律层面上因已超过追溯时效而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性期限,也是构成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一; 最后,当涉嫌犯罪的情节极其微小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度有限,不被视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同样也可能成为不予立案的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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