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博提供场所罪立案标准是多少万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对于“为赌博提供场所罪”的立案准则并不仅仅依据赌注额或报酬的累积数目进行确定。
在涉及到的具体情况下,若有个人或团体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且同时组织了至少三名参与者进行赌博,而他们的赌注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 或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其参与者的赌资累积已经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 又或者是在同等条件下,其参与者数量已经累积至二十人以上; 再或是为了迎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特殊需求,此类行为者甚至还会专门组织十人以上的团伙参加跨境赌博活动,且在过程中接受佣金与提成等,都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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