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非法占用或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一,直接侵吞; 第二,通过秘密盗窃或欺骗等手法实施行为; 第三,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 举例来说,倘若某位行政官员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资金占为己有,皆构成贪污罪的要件。 此外,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获取的国内公务赠品或因对外交往接受的礼品,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上缴国库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亦可被视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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