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士长是否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护士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例如,当护士长所在的医疗机构属于国有的性质时,倘若她利用自己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以非法手段占据、侵吞公共财产,便有可能触犯贪污罪这一罪名。 通常而言,如果护士长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方面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实施了贪污行为的话,那么便满足了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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