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能不能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行,尽管具备减轻刑法的可能性,但仍需遵循特定的限定性条件。
若罪犯在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和再塑教育,表现出明显的悔悟之意,抑或提出重大的立功举动,皆可获得相应的刑罚减轻。 以具体事例示之,倘若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犯罪,以及向外举报监狱内外部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核实确认,均可视为具有减刑资格的表现。 然而,对于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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