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成员是否适应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各乡镇村的议事机构成员可能会触犯到贪污罪。
具体来说,若该等议事机构成员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执行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便利,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共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或存在其它显著的犯罪程度加重因素时,就符合了贪污罪的理论构成要件。 然而,当他们在处理涉及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务时,通常不会被视为贪污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