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聘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备特定资格的返聘员工,在满足特定情况之下,亦有可能沦为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所谓受贿罪,即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借助自身职权优势,向他人索取财务或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务,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之目的。 反观返聘人员,若在其返聘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即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在此过程中,滥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便有可能触犯受贿罪的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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