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中的借据性质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受贿罪的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物证性质的准确认定必须全面细致地考虑诸多方面的复杂性。
假设那种被称为“借据”的文件实际上是受贿者以借贷为幌子,掩盖其真实目的——即实施受贿行为,那么我们便无法仅仅依据该借据来否定受贿罪的成立。 在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时,我们将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其次,是否存在合理且合法的借贷理由; 再次,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款项的流向; 最后,受贿者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意图以及相应的实际行动等等。 例如,当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普通,并不存在正常的资金往来需求,并且受贿者并无任何还款的意愿或者实际行动时,我们通常难以将这种情况视为正常的借贷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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