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行贿罪标准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确立的法则,行贿犯罪的判定基准在于是否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士提供了财务支助。在各类经济交流活动中,若违背国家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了较大额度的财物或虚构各类名目收取的回扣与手续费,同样将被视为行贿行为予以惩治。反之,如果是因受到强制要求被迫交付财物,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则此类情形并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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