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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怎么成立
分类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通常系受害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权益。此种犯罪形态客观上必须具有以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使得被害女性失去反抗之力,或处于恐惧之中,进而实施奸淫行为的违法行为。
2、从法理学层面讲,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特定性,即年龄需达到十四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在主观意识上,行为人必须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并具有奸淫的不良意图。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通过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严重犯罪。此类犯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男性,但也存在个别情况下由女性单独作为直接正犯的情形。
此外,妇女亦可成为强奸罪的教唆者、协助者,甚至可能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因此,强奸罪并非亲手犯,也非身份犯,其成立并不受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道德水平、生活作风以及是否已婚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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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