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规取保候审的责任人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取保候审进行不当操作时,其责任方有可能涉及到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的公职人员,例如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同样地,若由于保释担保人未能承担起维护被保释者行为合法性的职责,从而发生了违法取保候审的情形,那么该保证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倘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则规定,他们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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