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重复使用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取保候审这一行之有效的刑事强制手段并不允许两次以上重复采用。
这主要源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有着严谨且明确的条文规定与适用条件。 若在先前的取保候审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行为违反了相关制度,抑或案件实质出现了大幅度变动,此类情况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转变为更为严峻的其它强制性措施。 然而,若原始的取保候审程序已然终结,而新案情又促使必须再次权衡是否应当采用取保候审手段时,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那么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也是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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