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收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后续流程中可能遭遇收押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类型:首先是违反取保候审期内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亦或是居住地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方式发生变化而未能及时通知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执法机构;
其次,若发现了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更为确凿的证据,这些都足以对其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存在自杀倾向、试图逃脱司法机关的追捕,或者逃避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意图,也会面临被重新收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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