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取保候审要谅解书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操作并不必须以具备谅解书为必要前提。此项条款明确指出了多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处理的情景,涵盖了可能适用的刑罚程度、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健康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尽管谅解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获取取保候审产生积极影响,但它并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必备文件。因此,对于是否需要谅解书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来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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