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有没有不传讯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若经调查认定其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或取保候审期已经届满时,必须立即取消该项保护性措施。这意味着,在取保候审阶段,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必须始终保持连续性,严禁任何形式的中断现象。如果一个案件还需作进一步的深入调查,那么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请求,但是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并且不再需要进行任何侦查工作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取保候审结束后,除非案件仍需进行侦查工作,否则必须立即取消该项保护性措施,而不会出现无缘无故地不传唤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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