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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平县拆迁补偿标准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土地补偿费用:此乃土地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约定,对于其土地遭遇征收后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财务损失所提供的一种经济理赔。
二、青苗补偿费用:这是土地单位为弥补被征用地域中的农作物,例如青苗,因为征地遭受破坏导致产量减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而向种植者和承担者所发的一笔补偿金。
三、附着物补偿费用:此项费用是指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附着物,如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在征地过程中遭受毁坏或丧失效益,而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款项。
四、安置补助费用:此项费用是指土地单位对于征地后需要重新安排就业的被征地单位的富余劳动力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二、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各类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具体实施的标准方案,均需经市、县政府依法审批后确定。
其中包括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的核定(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与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据实计算。
此外,根据相关规则,如果当前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时,可适当加大安置补助费的投入。
同时,有关于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自2013年3月26日起被《土地管理法》所取消。
最后,政府在征收农民手中的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作为依托,采取严格的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首先进行补偿,之后才进行征收;
任何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将视为违法征收。
因此,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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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5: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