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被暂时终止后,仍然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阐明,当保险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时,对于在自保险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以六十日为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先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然而,该保险公司有权扣除已拖欠未交纳的部分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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