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拥有多份保险拒赔会怎么样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遵循我国国家《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下,保险公司如发现投保人未能尽到充分真诚地通知其全部有关事实之责任,便有权利据此缘由而取消该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人是否真正能够享有这一权利呢?这取决于投保人所隐瞒的信息是否足够严重,以至于影响到了保险人对是否应该接受该投保申请或者是否需要提高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决策判断。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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