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标准:犯罪客体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值得注意的是,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被自己雇佣的员工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不明知,不构成本罪。按照规定可以构成此罪的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包括了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如果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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