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加班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合法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自愿加班是否可获加班费用的法律效力问题,其解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员工选择自愿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此种情形下通常并无额外结算加班费用的法律规定。 然而,如企业在未能支付加班费用的同时还安排了员工加班,则这无疑属于违反劳动法规的不当操作,应依照相关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员工全额支付其加班所产生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乃是指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时段,因此,单位有必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来合理支付员工的加班费用。 同样地,企业与员工之间亦应该经过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每位雇员皆享有拒绝强行加班的权利。 如果组织严格遵守了相关的加班安排,那麽,加班费用的计算依据至少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反之,若为自愿性质的工作任务,并不视为加班范畴。 只要用人单位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以及"该加班需求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和确定"--便应向员工支付对应的加班工资。 然而,若员工所谓的工作任务既非由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决定,同时又没有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认可的加班记录,那么仅凭自愿加班之说,便无法触发加班工资的支付义务。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事由予以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属于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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