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可以处罚哪些违法行为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城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具体范围,我们所处的法规草案已经详尽列明了以下七大项内容:
首先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其次,环境保护管理范畴内涉及到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以及露天烧烤污染等各种情形中的行政处罚权也将由城管部门负责; 再次,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还包括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生成的烟尘污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也是城管部门应有的职能; 此外,工商经济管理层面中针对户外公众场所无照经营、违反规范设立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也归属于城管部门; 最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也将受到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以及对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亦由城管部门承担; 最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针对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样由城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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