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一、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是什么 两者的性质相同。 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实现。 (二)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 (三)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 (四)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 (五)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另外,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否则起不到定金的效力。 实践中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 对于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两者之间有着相同的性质,但对于所存在的补偿手段是不一样的,定金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支付,这笔定金是必须要存在的,而对于违约金是一方不履行合同才会支付的,如果双方都履行了合同根本就不会存在有任何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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