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需到法院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一、解除同居关系需到法院办理吗 如果是对于单纯的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纠纷,当地的人民法院是不会进行受理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受理并且还要依照法律进行解除。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没有再婚,但是也没有履行复婚的登记手续,又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生活的,只要其中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都应该要作为同居关系判决进行解除。 二、法律规定的怎样解除同居关系才合法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思想的解放,不仅是法律支持婚姻自由,很多年轻人也推崇婚姻自由,如果婚后双方的生活并不幸福快乐,或者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是不良嗜好,比如重婚、赌博、家暴的等情形,法院是支持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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