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希望大家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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