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当事人在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专利局按规定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那么,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时,专利局审查的内容有哪些?专利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专利权质押合同是要是合同,只有办理相关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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