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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阳市社保缴费基数
分类 劳动纠纷-社保纠纷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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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二)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227.45元)的,以3227.4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三)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303.27元)的,以4303.27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四)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5379.08元)的,以5379.08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五)参保单位职工1月至6月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151.63元(月岗平工资的40%)的差额部分,于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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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13: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