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特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 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 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3、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狭义的票据一般指的是以支付金钱来作为目的有价证券,出票人根据相关法律签发的。 如果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并且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3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直接立案追诉。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特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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