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的受贿罪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共同犯罪的受贿罪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的受贿罪应从以下方面来认定: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索贿的认定条件如何的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共同犯罪的受贿罪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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