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集资诈骗罪如何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公诉集资诈骗罪如何判? 1、检察院审查集资案件后作出公诉决定的,诈骗行为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三、非法集资受害者能追回本金吗? 1、非法集资受害者不一定能追回本金 各个案件情况不一样,追赃的情况也不一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一般会将集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如果对公诉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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