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房屋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差异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即为具体的建筑物——房产。 在该房产尚未完全完工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照的情形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仅是一种预先出售房产的商业策略。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期内的交易,其预定的商品一般均已完成建设并经批准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二、房屋定金合同算购房合同吗 房屋定金合同不算购房合同。 房屋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为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担保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是购房合同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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