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有权取保候审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法院是否有权取保候审起诉 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法院具备权力对特定案件实行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潜在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亦或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罚,且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法院是可行权决定启动取保候审程序的。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严重不适宜继续羁押,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阶段,同样地,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法院也是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是否有刑事拘留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各级人民法院并不直接承担执行刑事拘留的职能,此项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与履行。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任务在于审理各类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对被告进行定罪以及量刑的裁决。而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采取,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者审判期间逃脱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特定的案情下,司法机关有权力做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且实施取保候审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时;或者当犯罪嫌犯人或被告人身患疾病,不适合被监禁,并且其怀孕、正在哺乳孩子等情况也同样无法对社会构成威胁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则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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