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受贿罪包括私企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受贿罪包括私企吗 在此特别指出,该项罪行的责任主体有着其独特之处,相较于普通犯罪下的自然人,此种情况下仅有国有性质单位方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这一范围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 然而,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均无法成为单位受贿罪的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作以下详尽阐述: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等; 其次,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进行的,代表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秩序及良好声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所讨论的罪行,其犯罪主体具备特殊性,仅限于国家性质单位,例如各级政府机构、国有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公民组成的人民团体等。然而,包括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至私人经营的各类企业,都不能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或责任人。这是相对独特且特殊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普通犯罪行为有所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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